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8條 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畫,並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