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生質燃料業者從事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國外生產地點。二、輸入方式。三、計畫輸入量。四、銷售計畫。五、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六、品質管制計畫。石油煉製業與石油輸入業輸入及銷售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條及前二條規定申請之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