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除進行書面審查外,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勘。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報告其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報告其摻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之流向,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