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1條 法規: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7-1條 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