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規則施行前,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