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2條 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以油罐車、油栓車、油駁或其他供油方式,提供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供油方式,其於特定區域內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應遵守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訂定之管理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