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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條爆炸物製造業及販賣業之組織,以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或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 第7條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工程計畫。…
- 第8條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
- 第9條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
- 第10條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
- 第11條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爆炸物販…
- 第13條爆炸物製造、販賣業(含營業分處所)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或營業,並應將開工…
- 第14條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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