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製造及買賣 第11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