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0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製造及買賣 第10條 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四、財務計畫。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