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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7條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7條
法規: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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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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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執行扣留石油價購之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前項執行費用包括扣留石油價購抽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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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
第3條
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於價購時應製作收據,載明價購石油之名稱、實際磅秤之價購數量、價購地點及時間,並交付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執…
第4條
被扣留石油之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之燃料油批售價格,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其他附加於燃料油之稅費後之百分之六十計…
第5條
依前三條規定所得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於依本法相關規定沒入確定後,繳交公庫;於被扣留石油應發還時,應將其價金發還所有人…
第6條
執行扣留石油價購之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前項執行費用包括扣留石油價購抽取費、運輸費、化驗費及其他有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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