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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前三條規定所得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於依本法相關規定沒入確定後,繳交公庫;於被扣留石油應發還時,應將其價金發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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