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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
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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