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3條 法規: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3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