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受託調查及鑑定地質災害,應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委託者基本資料。二、調查及鑑定區域範圍。三、地質災害現地調查:(一)地質調查之項目、內容、方法及技術等。(二)地質調查之結果及相關圖說。四、地質災害評估、鑑定及建議。(一)災害狀況。(二)災害發生原因。(三)後續影響及因應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