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29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業務監督 第29條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