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石油煉製業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當月之安全存量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石油輸入業、輸出業及汽、柴油批發業之業務申報,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