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資格及條件 第4條 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油槽內外部之檢查能力。二、具有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人員辦公室作息之空間,總面積應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三、置備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四、置符合第五條規定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一人以上。五、置符合第六條規定之代行檢查員二人以上。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