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責任及收費標準 第16條 代行檢查員應依第十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檢查油槽設備,並作成紀錄。前項檢查不合格事項,代行檢查員應即告知受檢單位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並向代檢機構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