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7-2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一節 申請許可之條件 第7-2條 前條土石採取專區為中央主管機關劃設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及核發土石採取許可,並負責專區內土石採取區之監督管理事務;土石採取專區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劃設之土石採取專區內,其土石採取之申請、監督管理及處罰,準用本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