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6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一節 申請許可之條件 第6條 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期滿不得展延。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期滿申請展延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