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40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