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直轄市、縣(市…
- 第38條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
- 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
- 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速報直轄市、縣(…
-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
- 第42條違反本法規定所得之利益,超過本法所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就罰鍰金額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 第4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涉及其他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44條違反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第45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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