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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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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法規: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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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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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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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2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
第3條
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4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策劃礦場安全政策之建議事項。二、礦場安全法令規章修正之建議事項。三、其他有關改進礦場安全問題之建議…
第5條
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會議…
第6條
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負責召集之,並視實際需要召開…
第7條
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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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