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值日勤務,除一級單位正副主管、科長、十職等以上(含相當十職等)、女性及年滿六十歲以上職員外,其餘職員均應輪值,每日一員。
- 第23條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與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換輪值(以一次為限),並須事先陳准送經人事室登記,嚴禁…
- 第24條值日人員之職權如下:一、處理辦公時間外之臨時事件及其必要事項。二、指揮監督值勤警衛。三、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夜間並注意各辦…
- 第25條值日人員,於前條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陳報或通報;如有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
- 第26條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送首長外,餘於拆閱後,認其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或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 第27條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 第29條每日上午九時為值日人員交接時間,卸值人員與接值人員,應將交接手績辦理清楚。
- 第30條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三、所在…
- 第31條本局警衛人員,其任務如下:一、訪客審查登記聯絡或指引事項。二、進出局區車輛管制及其他交通安全事項。三、下班時間防火防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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