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值日人員之職權如下:一、處理辦公時間外之臨時事件及其必要事項。二、指揮監督值勤警衛。三、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夜間並注意各辦公處所燈火熄滅,門窗鎖閉。四、預防火患、風災、盜竊事件,晚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二次,以策安全。五、查驗本機關物品攜出,並在攜出證上加蓋印章。六、各辦公室預備鑰匙及辦公時間外加班查核事項。七、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