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法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23條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與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換輪值(以一次為限),並須事先陳准送經人事室登記,嚴禁覓人代值,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