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統計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登記調查並編製工礦電生產事業統計及生產指數等事項。二、關於登記調查並編製農、林、漁、牧及商業統計事項。三、關於擬訂各項統計進行計畫及統計圖表之繪製等事項。四、關於國內外有關經濟統計資料之徵集與編譯等事項。五、關於特種實地調查或訪問之舉辦事項。六、關於生產統計數字統一發布事項。七、關於經濟統計總報告之編製事項。八、關於專門問題之研究及其他統計之編擬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