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為執行科技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