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1條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核…
- 第35-2條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應公開之規定。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研發成果運用方式,以有償讓與為…
- 第35-3條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新創公司為製造或使用而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
- 第35-4條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原始股權,占該新創公司之股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但經本部核准或公司設立後向發起人及其員…
- 第35-6條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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