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6條 法規: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之一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第35-6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依前項規定取得股權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單位得與其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之股權。前項一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