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原始股權,占該新創公司之股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但經本部核准或公司設立後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者,不在此限。
新創公司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方式,對外揭露募集資訊。
但執行單位與政府持股合計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