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3條 法規: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五章 之一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第35-3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新創公司為製造或使用而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其運用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應報本部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