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30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30條 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