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條文:第28~32條(共 5 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全文 第28條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第29條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第30條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第31條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第32條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