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條文:
第28~32條(共 5 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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