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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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