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3條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秘書綜理文稿及協助局長處理水利行政業務,並設下列各課、室:一、企劃課。二、水質…
- 第4條企劃課職掌如下:一、集水區保育之資源調查、規劃及計畫擬訂。二、集水區保育之相關研究發展事項之推動。三、中長程計畫及特定案…
- 第5條水質課職掌如下:一、環境改善維護事項。二、河川水量之觀測分析事項。三、水質污染防治計畫之擬訂及執行。四、水質監視網之規劃…
- 第6條保育課職掌如下:一、集水區治理年度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相關事項。三、計畫辦理工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
- 第7條管理課職掌如下:一、工礦與土石採取管理及違反土石採取法、水利法並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與處理。二、觀光遊憩管…
- 第8條建管課職掌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核發。二、特定區計畫樁位測定埋設及維護管理。三、拆除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
- 第9條秘書室職掌如下:一、業務專業以外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展事項。二、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法制…
- 第10條人事室職掌如下: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事項。二、職務設置、歸系及異動管理事項。三、職員派免遷調、銓敘及請任(免)事項。四…
- 第11條會計室職掌如下:一、本局預(概)算之籌編、報核及分配事項。二、預算之執行控制、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及預算科目流用之審核、編…
- 第12條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四、政風興革…
- 第13條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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