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建管課職掌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核發。二、特定區計畫樁位測定埋設及維護管理。三、拆除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核發。四、建築物之施工及使用管理。五、建築線指定、畸零地合併使用及法定空地證明之核發。六、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