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大地工程試驗課職掌如下:一、工程地質鑽探、調查與岩石及土壤力學試驗事項。二、工程材料調查及試驗事項。三、地下水資源調查及試驗事項。四、水利工程構造物破壞性及非破壞性檢測技術之研究事項。五、大地工程技術之研究及改進事項。六、集水區治理工程之調查及規劃設計事項。七、水庫及堰壩淤積物調查及試驗事項。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