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課職掌如下:
一、私有地之徵收及價購事項。
二、公有地及未登錄地之撥用事項。
三、土地與地上物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事項。
四、用地之租用事項。
五、工程用地徵收之安置計畫執行事項。
六、土地紛爭協調及管理事項。
七、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財產登帳管理事項。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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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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