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資產課職掌如下:一、私有地之徵收及價購事項。二、公有地及未登錄地之撥用事項。三、土地與地上物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事項。四、用地之租用事項。五、工程用地徵收之安置計畫執行事項。六、土地紛爭協調及管理事項。七、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財產登帳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