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4條 法規: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各辦事處設二科或三科,分掌第二條各款所列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