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3條 法規: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3條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