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9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9條 區管理處及環保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置副執行長一人,襄理機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