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機構業務;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二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