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 第13條 法規:法醫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執業 第13條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人身法醫鑑定。二、創傷法醫鑑定。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性侵害法醫鑑定。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四、牙科法醫鑑定。五、精神法醫鑑定。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