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看守所,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第3條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
- 第5條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看守所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調整之指引。
- 第6條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看守所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不宜行經…
- 第7條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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