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54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衛生及醫療 第54條 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所羈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