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6條 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