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母法 第九章 接見及通信 第47條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