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九章 接見及通信 條文:第47條(共 1 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47條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