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九章 接見及通信

條文:
第47條(共 1 條)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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